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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洪俊与童克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俊,童克明,阜宁县公兴社区东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857号原告:朱洪俊,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广,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克明,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开田,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阜宁县公兴社区东盛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俊与被告童克明、第三人阜宁县公兴社区东盛村村民委员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洪俊于2016年10月18日以种种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洪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洪俊负担。审 判 长  邱庆春人民陪审员  余跃浪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余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