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鸥与吕笑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鸥,吕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李鸥被执行人吕笑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民初0035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吕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笑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笑飞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吕笑飞(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0910799031191813的存款人民币20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