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亚楠与马定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楠,马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71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楠,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新屯乡娄东街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3********。被执行人马定国,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富巷新村南三小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5********。申请执行人王亚楠与被执行人马定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崇调确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11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71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