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广圣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广圣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2873号原告长沙市广圣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文体市场广泰家园1、4栋。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成林,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霞,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806。法定代表人刘德华、董事长。原告长沙市广圣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圣酒店)诉被告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亨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邵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群、王运珍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银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广圣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袁成林、刘霞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亚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圣酒店诉称,原告与被告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客房会议服务,并享受消费挂账、按月结算的服务。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亚亨公司出现长期、大额拖欠消费款的行为。经对账,截至2016年5月,被告共拖欠消费款182436元。2016年5月13日,原告函告被告,终止其挂账服务。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进行追讨,但均无效果。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消费款182436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00元(利息从2016年5月29日开始计算,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亚亨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湖南亚亨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广圣酒店签订《广圣大酒店商务客户签单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客房及会议服务,被告可通过电话方式向原告预订房间时,需报被告公司名称原告才可按优惠协议价格接受预订;办理入住时必须有有效签单人的签名才能签单挂账,双方另约定客房价格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亚亨公司曾多次在原告广圣酒店进行消费,原告允许被告签单挂账。经双方于2016年5月对账,被告认可截至2016年5月,共计欠原告的消费款182436元。另查明,2015年4月9日,湖南亚亨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湖南亚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6月5日,湖南亚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广圣大酒店商务客户签单协议、中澳食品协议、应收账款明细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亚亨公司与原告广圣酒店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016年5月经双方对账,被告认可截至2016年5月,共计欠原告的消费款182436元,理应及时支付相应对价,现被告拖欠未付,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住宿费182436元并自2016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广圣酒店有限公司住宿费18243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69元、财产保全费143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966元,由被告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 力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 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