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617号原告:李某甲,男,194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某乙,男,年龄不详,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某丙,男,年龄不详,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某丁,女,年龄不详,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某戊,女,年龄不详,住址新民市。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