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81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617号原告:李某甲,男,194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某乙,男,年龄不详,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某丙,男,年龄不详,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某丁,女,年龄不详,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某戊,女,年龄不详,住址新民市。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