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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巫英祥与刘治发,谭启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巫英祥,谭启琼,刘治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财保93号申请人:巫英祥,男,生于1970年9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谭启琼,女,生于1969年3月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治发,男,生于1967年3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巫英祥与被申请人谭启琼、刘治发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石法民保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马培香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2016年9月19日,申请人巫英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马培香所有的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巫英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黎 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