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厦门世纪寰岛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李小琴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世纪寰岛酒店有限公司,李小琴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特76号申请人:厦门世纪寰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130号之一一层局部、三至八层局部。法定代表人:林华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娜,职员。被申请人:李小琴,女,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人厦门世纪寰岛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寰岛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小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世纪寰岛公司称:一、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李小琴的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是错误的。仲裁阶段审理过程中,世纪寰岛公司已经举证与李小琴签订的劳动合同,足以证明李小琴的月工资标准为1320元。但仲裁裁决书仍认定世纪寰岛公司未举证证明李小琴的月工资标准,并采信李小琴的一面之词导致认定错误。二、仲裁裁决书认定世纪寰岛公司应当向李小琴支付2016年2月份及3月1日至3月5日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李小琴经朋友推荐到世纪寰岛公司处上班,担任财务工作,手中掌握大量的账目及票据尚未交接给公司,李小琴擅自离岗并带走了世纪寰岛公司的前述账目、票据,致使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经营阻碍。另外,李小琴利用职务之便,在每月缴纳医社保之时从未扣除其本人应当承担部分的费用,造成了世纪寰岛公司的损失。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厦劳仲案(2016)0716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李小琴称,世纪寰岛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是该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在2015年9月中旬让李小琴倒签的,并不是在2015年7月9日当天签订。2016年2月到2016年3月5日李小琴是整月上班的,李小琴在仲裁阶段有提交工资账户的银行流水和社保缴交记录。李小琴每个月的工资是实拿6000元,世纪寰岛公司也是按照这个标准向李小琴发放的。请求法院驳回世纪寰岛公司提出的撤裁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1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16)0716号裁决书,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世纪寰岛公司应一次性向李小琴支付2016年2月份正常上班的工资6000元和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5日期间正常上班的工资1000元;二、驳回李小琴的其他仲裁请求。世纪寰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该裁决书的申请。世纪寰岛公司在本案中提交如下证据:1、厦劳仲案(2016)0716号裁决书;2、劳动合同;拟证明双方约定李小琴的月工资标准是1320元。对此,李小琴质证认为:1、对裁决书没有异议;2、劳动合同是世纪寰岛公司在2015年9月中旬让李小琴倒签的,并不是在2015年7月9日当天签订,当时写的是最低社评工资,但李小琴工资的银行流水体现的实际月工资是6000元,世纪寰岛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用来规避风险,该份劳动合同上的日期也不是李小琴写的,李小琴当时签署的是空白合同。本院认为,李小琴因与世纪寰岛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李小琴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了参保人为其本人的《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复印件以及其本人名下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以此主张其在世纪寰岛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世纪寰岛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并以世纪寰岛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答辩、质证、举证和辩论,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和辩论等权利为由,对李小琴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世纪寰岛公司现向本院起诉并就仲裁裁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提出异议,该事由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因此,本案世纪寰岛公司要求撤销厦劳仲案(2016)0716号裁决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厦门世纪寰岛酒店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6)0716号裁决书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厦门世纪寰岛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光辉审 判 员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庄维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