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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南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云良、屠狄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792号原告宁波南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连晓日用品有限公司、奉化市鸿兴胶粘纸管厂、张云良、屠狄龙、周亚青、陈志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南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尚田镇尚田工业区印家坑工业区块一号的厂房和土地,已被本院拍卖成交。该房产设定有抵押,本案经参与分配受偿14903元。被执行人宁波连晓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尚田镇镇西路86号和88号的房地产,均另行设定有抵押,本院另案处置中,待变现后统一分配。被执行人陈志峰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别克汽车,被本院另案于2015年2月3日裁定查封,但至今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南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南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22649.8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宁波连晓日用品有限公司、奉化市鸿兴胶粘纸管厂、张云良、屠狄龙、周亚青、陈志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执行费6399.6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27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