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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乔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乔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5民初1822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被告:宋某。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荣,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乔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霞、被告乔某、被告宋某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乔某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宋某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乔某妻子的表哥,宋某系乔某母亲。2012年被告乔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3年6月借款5万元,两笔借款都用于乔某开彩票站。2013年10月乔某借款12万元用于购买大型运输货车。2014年春节前乔某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016年4月双方根据回忆由被告乔某为原告书写了17万元欠条一张,其母亲宋某为连带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当时写借条双方回忆借款发生可能在2014年11月11日,但之后经查询,最后一笔借款发生在2013年10月15日。2016年5月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现尚有10万元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乔某辩称,我只向原告借过12万元用于买车。剩下那7万元是我妻子肖建楼和原告借的,她借这个钱是为了让我帮他们放贷。我借原告买车的钱我还了2万元,还剩10万元,我给原告打过17万元的欠条,包括买车的10万元和肖建楼借的7万元。2016年4月29日我还了被告7万元,还剩10万元没有偿还,原告主张的10万元属实。我同意偿还原告的债务,但应该和我妻子肖建楼一起偿还。被告宋某辩称,我确实在欠条上签了字。这个欠条是在2016年3月24日写的,写了条之后在2016年4月又偿还了7万元,当时我有能力偿还李某剩下的10万元,但是我看中了一套房,想先给乔某夫妇买房子,就带着李某去看了看房子,然后和李某继续借了这10万元买房,李某也同意,借条也没有撤。我作为普通公民,不懂得什么是连带责任,这几个字是原告让我写的,我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现在乔某能够偿还借款,所以我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乔某不能承担责任时,我才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系乔某之妻肖建楼表哥,乔某与宋某系母子关系。从2012年至2013年乔某陆续向李某借款,共计借款19万元。其中2013年10月15日乔某向李某借款12万元,该笔借款当时用于购买货车。之后乔某还款2万元,截止到2016年三、四月份,乔某尚欠李某借款17万元,乔某于2016年三、四月份为李某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某人民币170000元整,壹十柒万元整。欠款人:乔某”因双方当时回忆认为借款发生在2014年,故欠条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11月11日”。同时宋某在欠条上签字,并注明“连带责任”。2016年四、五月份,乔某偿还李某借款7万元,现尚欠李某借款10万元未还。本院认为,乔某向李某借款未偿还的10万元理应在李某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宋某在“欠条”中签字,并注明连带责任,视为同意与乔某向李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宋某应与乔某对李某借款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乔某辩称该笔债务应由其与其妻子肖建楼一起偿还,本院认为该笔债务由乔某个人偿还还是与其妻子共同偿还,是其与其妻子家庭内部事务,与李某向其主张权利无关。宋某辩称其不知连带责任的含义,其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理由不足。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欠条”上签字时理应知晓其签字的意义所在。如其不知情,完全可以了解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签字。故对宋某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李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70元,由乔某、宋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璇附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