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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和联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淮安远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和联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淮安远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玉兰,马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3493号原告: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海南路188号。法定代理人:肖曦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飞、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和联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综合楼320室。法定代表人:薛玉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远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薛玉兰,江苏和联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马杰,职业不详。原告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联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淮安远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玉兰、马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40元,减半收取6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新红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