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玲诉被告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李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301号原告朱玲,女,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李高峰,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原告朱玲诉被告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高峰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李高峰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朱玲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贺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