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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与义乌市亮尔进出口有限公司、沈茂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义乌市亮尔进出口有限公司,沈茂松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156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Marcadier。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亮尔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号。被告:沈茂松,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亮尔进出口有限公司、沈茂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