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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徐州福中福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天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徐州福中福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天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徐州我爱我家食品有限公司,张玉国,李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住所地沛县沛城汤沐路。负责人张学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开金,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沛县。被执行人:徐州福中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河口镇沛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玉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天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河口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雨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我爱我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河口镇沛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玉国,男,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徐州福中福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沛县。被执行人:李侠,女,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徐州福中福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天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徐州我爱我家食品有限公司、张玉国、李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0464.59元,已扣划且申请人已经领取;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福中福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天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徐州我爱我家食品有限公司、张玉国、李侠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徐州福中福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我爱我家食品有限公司、张玉国、李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发现徐州天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土地信息,但暂不宜处置,有徐州福中福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天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徐州我爱我家食品有限公司、张玉国、李侠工商登记信息,但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代理审判员 吕 瑞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