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明康,曾祥鹏,李成龙,杨名威,王云峰,郑宏波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名威,郑宏波,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李成龙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刑初6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名威,住黑龙江省克山县。2011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6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克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郑宏波(曾用名郑铭),住黑龙江省克山县。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克东县看守所。被告人王云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2015年8月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静,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明康,住黑龙江省克山县。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关维君,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祥鹏(曾用名曾祥朋),住黑龙江省克山县。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海波,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成龙,住黑龙江省克山县。2015年8月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山检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名威、郑宏波、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李成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名威、郑宏波、李成龙、王云峰及其辩护人李静、孙明康及其辩护人关维君、曾祥鹏及其辩护人孙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郑宏波因被告人王云峰与其女友沈忱的QQ聊天暧昧,双方便约定次日在烈士陵园内的广场干一下(即打一仗)。随后郑宏波找了被告人孙明康让其帮忙找人与王云峰打仗,孙明康遂找了被告人曾祥鹏、张宇腾、马健和张明泽,张明泽找了王睿和贾秋实,曾祥鹏到了烈士陵园后见人少又找了被告人杨名威,杨名威找了赵美洲(另案处理)和另一个人。被告人王云峰找了其同学王霄鹤、姜北及被告人李成龙等10余人,李成龙在网吧看到同学樊少斌、蔡状,就让二人帮忙去打仗。7月12日中午,双方均坐出租车陆续前往烈士陵园内的广场,到那后王云峰想和解,杨名威先骂了他并踹他一脚,双方遂拳脚相加打在一起,殴斗中杨名威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刀把将王云峰头部打出血,后来有人喊警察来了,双方遂停止互殴,四下逃散。被告人杨名威由于被打了想报复,紧接着又与5、6个人戴着口罩手拿铁管来到三中门前,追上要上出租车逃走的李成龙,用铁管砸碎了出租车前风挡玻璃和风挡框(价值人民币1598元)。经法医鉴定:李成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孙明康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侦查,克山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工作人员于2015年7月27日在西河镇将被告人郑宏波抓获;7月28日在克山县经纬楼被告人孙明康住处将孙明康抓获;7月28日经调查得知被告人曾祥鹏被克山县公安局第一派出所取保候审,将其传唤至克山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8月3日在发展乡将被告人王云峰传唤至克山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8月3日在发展乡将被告人李成龙抓获;9月10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分局中华街派出所将被告人杨名威抓获,除被告人杨名威外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杨名威、郑宏波、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李成龙聚众斗殴,且杨名威持械,造成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名威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名威、郑宏波、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均为主犯,被告人李成龙系从犯,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被告人杨名威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判处被告人郑宏波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王云峰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孙明康、曾祥鹏、李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杨名威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事实部分认为开始打架时不是其先动手,后来砸车玻璃也不是其动手,打架是孙明康找其的。被告人郑宏波、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李成龙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王云峰的辩护人认为:(1)王云峰不是以报复他人或争霸一方为目的进行殴斗,去相约现场是为了讲和,没有拿任何工具;(2)王去峰在案发后去公安局投案,应认定自首;(3)王云峰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明康的辩护人认为:(1)公诉方既然已认定孙明康系主犯,就不应再适用“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从重情节;(2)孙明康既是被告人同时也是被害人,作为被害人应得到同情及适当谅解并予从轻;(3)孙明康犯前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应予酌定从轻;(4)孙明康犯后积极认罪,一直保持口供的一致性,构成坦白,应予从轻;(5)孙明康能认真悔罪,并与各同案被告人及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应予酌定从轻。曾祥鹏的辩护人提出曾祥鹏具有系未成年人、初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取得谅解等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郑宏波因被告人王云峰与其女友沈忱的QQ聊天暧昧,双方通过QQ约定次日在克山县烈士陵园内的广场干仗。随后郑宏波找了被告人孙明康让其帮忙找人与王云峰打仗,孙明康遂找了张宇腾、马健、张明泽和被告人杨名威、曾祥鹏,张明泽找了王睿和贾秋实,曾祥鹏到了烈士陵园后见人少又给杨名威打电话,杨名威找了赵美洲(另案处理)和另一个人。被告人王云峰找了其同学王霄鹤、王昌浩、马文超、韩文强、孙皓琪、李晓龙、刘振皓、李兆伟、夏国远、姜北、李帅及被告人李成龙等10余人,李成龙在网吧看到同学樊少斌、蔡状,就让二人帮忙去打仗。7月12日中午,双方均坐出租车陆续前往烈士陵园内的广场,到广场后王云峰想和解,但对方有人踹了王云峰一方的人一脚,双方遂拳脚相加打在一起,殴斗中杨名威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刀把将王云峰头部打出血,后来有人喊警察来了,双方遂停止互殴,四下逃散。被告人杨名威由于被打了想报复,紧接着又与五六个人戴着口罩手拿铁管来到三中门前,追上要上出租车离开的李成龙,用铁管砸碎了黑BKH3**号比亚迪出租车前风挡玻璃和风挡框(价值人民币1598元),并将李成龙打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李成龙四肢多处皮肤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孙明康左足第1-2遮骨骨折,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杨名威的母亲代其赔偿黑BKH3**号比亚迪出租车车主贾明志车辆损失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郑宏波、孙明康、曾祥鹏的家属代为赔偿贾明志车辆损失人民币3500元,贾明志对杨名威、郑宏波、孙明康、曾祥鹏等人表示谅解。各被告人所受损伤自行治疗,互相之间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系他人报案及抓获各被告人的时间、地点等情况。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各被告人的自然状况及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3.克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证实王云峰于2015年7月12日至18日,孙明康于2015年7月12日至21日住院治疗情况。4.社会调查报告:证实公安机关认为郑宏波、孙明康、曾祥鹏、王云峰、李成龙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5.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杨名威因聚众斗殴于2015年7月12日负案在逃,9月8日网上通缉。6.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1)克东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本院(2014)克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名威于2011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截止至2014年12月23日。7.工作说明:证实(1)曾祥鹏因聚众斗殴被克山县公安局第一派出所已解除取保候审,案件仍在侦查阶段;(2)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找到杨名威提供的赵美洲;(3)在杨名威被抓获后交接中,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未将杨名威随身携带的卡簧刀移交克山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4)公安机关多方查找黑BKA1**车辆司机未找到。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黑BKA1**小型汽车是轻型普通货车。9.证明、在校表现及成绩说明:证实李云龙系克山县第一中学高三年级十三班学生,表现良好,在东北三省一模考试中成绩位居班级26名;王云峰在克山县第三中学表现良好,曾获校级“三好学生”的荣誉。10.赔偿协议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杨名威的母亲代为赔偿贾明志车辆损失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郑宏波、孙明康、曾祥鹏的家属代为赔偿贾明志车辆损失人民币3500元,贾明志对杨名威、郑宏波、孙明康、曾祥鹏等人表示谅解。各被告人所受损伤自行治疗,互相之间表示谅解。11.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12日及7月17日两次对被告人王云峰进行询问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沈忱的证言:证实其是克山县第三中学高二的学生,与郑宏波是初中同学,其不知道王云峰与郑宏波因为什么打仗,也不知道有谁参与了打仗。2.证人马健(曾用名马雪东)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1日晚上,孙明康跟其和张雨腾、曾祥鹏说郑宏波因为女朋友的事和别人约定在三中打仗,让其三人帮忙打仗,其三人就同意了。第二天中午11时30分左右其四人打车去的烈士陵园。过一会来4个男的,其认识的有张明泽、贾秋实,又过来三男一女,男的是杨名威,还有一个姓曲的,女的是杨名威对象,其12个人在那等对方的人。五分钟左右,对方来了四个人,紧接着又来了20人左右,其在后面没听见说什么,就看见有人用脚踹了对方一个男的身上一脚,双方就打起来了,有一男的穿着白色衣服用拳头打其太阳穴一下,其俩厮打一起,打一会有人喊警察来了,其等人就跑到幸福四期院内一洗车场,跑时其看见杨名威手里拿着一把卡簧刀,到停车场其看见孙明康脚肿了,张雨腾的眼晴被打肿了,鼻子出血了,其和曾祥鹏打车把孙明康和张宇腾送到医院。后来其听杨名威说他领着人又去打三中的那伙人了。3.证人张宇腾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马健一致,杨名威是曾祥鹏看人少打电话找来的,让杨名威找几个人来烈士陵园打仗。打仗时杨名威领来的一男的和对方一人说几句话,其没听清,随后杨名威骂了对方领头人一句,还上去踹了一脚,双方就打起来了,其也用拳脚打对方三中的学生,他们上来把其打倒了,不一会有人喊警察来了,马雪东把其拽起来其二人就跑到幸福四期一个洗车场,其看见孙明康脚肿了,其和曾祥鹏、马雪东打车把孙明康送医院了。其双方除了杨名威对象都参与打仗了。后来听说有人去打三中学生了,其也不知道是谁。4.证人贾秋实、王睿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在烈士陵园打仗其二人参与了,那天中午,其二人和张明泽在歌厅唱歌,张明泽接了个电话,之后跟其二人说孙明康在烈士陵园要打仗,让去帮忙,其三人就打车去了,当时孙明康这伙有七八个人在烈士陵园里边呆着,后来对方的人来了三四个人,说什么也没听清楚,后来对方又来了20人左右,俩伙就打起来了,互相用拳脚,当时贾秋实就跑了,王睿站在旁边看着了,后来其二人分别打车去了飞宇网吧。贾秋实没看到王睿、张明泽动没动手,打仗的有孙明康、杨名威、张宇腾、曾祥鹏、张明泽、王睿、马健,张宇腾被打的满脸是血,杨名威用刀打对方一个挺高的人的头部了,对方是三中学生,在三中门前打仗的事听说是杨名威领人打的。5.证人张明泽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王睿、贾秋实基本一致,当时接电话时对方说是孙明康,是苏文龙让给其打电话的,之后告诉其要在烈士陵园打仗,让其找几个人赶紧过去帮忙打仗,其就找的王睿和贾秋实,王睿和贾秋实是否动手其没看见,其这伙人其就认识孙明康和王睿、贾秋实。6.证人樊少斌、蔡状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2日13时许,其二人在蓝天网吧碰到李成龙,李成龙说一会儿帮王云峰打仗让其二人去帮忙,其二人答应了,其二人和李成龙打车去烈士陵园时,30多人已打在一起,李成龙冲上去和对方打在一起,其二人没动手,李成龙受伤了,李成龙找其二人去打仗,因为都是同学,不好意思不去。7.证人王霄鹤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2日中午其和寝室的王云峰、马文超、韩文强、李晓龙、孙浩琦一起去蓝天网吧上网,一会来了很多人找王云峰,王云峰就说一会去烈士陵园打仗,又玩一会儿其等人就一起出了网吧,其和马文超、韩文强打车去了烈士陵园,其与王昌浩跟着王云峰到烈士陵园小广场里,对方有10多个人在那等着,其也不知道他们说了什么,对方就有人用脚踹王云峰,双方就打一起了,都用拳脚打对方,其也用拳头打对方一人几拳,不知道打哪儿了,有人喊警察来了其等人就都跑了。其从幸福四期跳到三中院里,然后到对面兴鹏食杂店门前等王云峰,过一会王云峰打车回来就去医院了,其和夏国远就打车走了。8.证人姜北的证言:证实王云峰和沈忱对象发生矛盾要打仗,因为王云峰和其是一个寝室的,都是同学,打仗当天上午王云峰让其过去帮打仗。下午1点多时韩文强给其打电话让去烈士陵园,其就打车去了,到那看见王云峰他们已经打完了,其同学都往幸福四期跑,其跟着夏国远身后从幸福四期跳墙回学校了,出校门口碰到王霄鹤,还有一人,就打车到民政招待所去玩了。其到三中对面时,王云峰回来去报警了。9.证人马文超、韩文强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2日中午,沈忱的男朋友和王云峰约地方要打仗,当时其二人和王云峰、姜北、王霄鹤、王昌浩、孙浩琪、李晓龙在蓝天网吧一起上网,其等人之前就知道沈忱男朋友要和王云峰打仗,上网过程中王云峰又找来了刘振浩、李兆伟、夏国远、姜北、李帅,还有几个人不认识,后来有人说王云峰叫去谈谈,就一起上出租车奔烈士陵园里边小广场,王云峰跟对方的人说咱们和解吧,对方说不行,对方就先打的王云峰,然后就都动手了,互相打对方,有一个身上有纹身的人手里拿出一把卡簧刀,朝王云峰脑袋上打了几下,就出血了,这时有人喊警察来了,其等人就往幸福四期跑,从四期跳进三中院里,从三中出去到三中对面等王云峰,过一会王云峰回来,其二人和王云峰、李晓龙一起去公安局。马文超额头被打个包,并听李成龙说他在三中门前被打伤,当时住院了。10.证人李晓龙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2日中午,当时其和王云峰、马文超、王霄鹤、韩文强、孙浩琪在一起去蓝天网吧,上网时王云峰又找来了姜北、董宇,还有几个是王云峰朋友,其不认识,后来王云峰叫其走,其正在玩游戏,说等一会儿,他们就先走了,其自己打车去的烈士陵园,到那看见已经打起来了,其就冲进去了,不知道谁打了其一下,其就和他们打起来,这时有人喊警察来了,其等人就都往幸福四期跑,从幸福四期跳到三中院里,又从三中出去到三中对面等王云峰,过一会王云峰回来了,其和马文超、王云峰、韩文强就一起去公安局了。其一方参与打仗的有10多个人,不知道手里拿什么工具了。11.证人李帅的证言:证实其因为和王云峰是一个寝室的,就去帮忙了。打仗那天其在蓝天网吧看见很多同学,有个人喊走啊,其就跟着坐最后一个出租车走了,到那其下车后,看见烈士陵园很多人打仗,王云峰被一个拿刀的人用刀把打头部,其就跑过去,这时有人喊警察来了,人就都跑了,后来其看见王云峰头部出血了,王云峰就报警了。去时王云峰说要和解,其没参与打架,当时其上前拉架了。只有一个人拿刀,其余都是拳打脚踢的,其一伙10多个人。12.证人贾明志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2日2点40左右,其开出租车走到三中门口时,道对面有5个男孩招手打车,其就把车调头到他们跟前,上车4个人,有1个男孩没上车,其车刚要起步,从东边过来五六个男孩全都拿铁管(银灰色、1米长左右)过来了,他们拿铁管比划其车跟其说:你他妈的把车停那,然后其就调车往西走,刚要拐弯时有一个男孩拿铁管照其车的右侧风挡玻璃砸了一下,风挡玻璃和风挡框被砸坏了,其就开车往西走了,走到三中天桥下面其就停车了,让坐车的四个男孩下车,他们下车就往西跑了,其又把车挑头往东开,看着砸车的这四个男孩上了一辆停在三中东侧的出租车,其一直跟着出租车到达龙达宾馆,那出租车就不见了,就报警了。其车是比亚迪F3品牌,车牌号黑BKH3**,砸其车走的那帮男孩坐的出租车牌号是黑BKA1**。13.证人XX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2日前一晚其和郑宏波一起在喜龙宾馆住的,12日中午其和郑宏波回家,郑宏波说有人约他在三中打架,其就没让郑宏波去,过了一会儿郑宏波非要去看看,其就追着一起去了,到那打架的人已经走了,其和郑宏波就回家了,不知道郑宏波因为什么与人打架。(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杨名威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7月的一天,其和赵美洲及赵美洲的一个朋友在瑞士家园时分别接到孙明康和曾祥鹏电话,说和人吵吵起来,让其找几个人来烈士陵园,其和赵美洲等三个人就过去了。到那看见有10多个人,对方来4个人,其中1人说我给你哥打电话了,赵美洲领来的那人说你哥不好使,对方陆续来20多人,赵美洲领来的那人踹对方领头肚子一脚,双方就打起来了,其就和领头的高个打一起,其挨了好几拳,就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10多公分长卡簧刀打对方头部几下,所有的人都在打挺乱的,没看清别人怎么打的,不一会警察来了,其等人就往陵园东侧一小区跑,跑时有一人用石头打其没打到,被孙明康挡住,砸在孙明康脚上,之后就跑这小区洗车场呆着。在那看还有一人也受伤了,有4个人就去医院了。其出来往东走,在一个平房看见一铁管,其就拿着打车去了三中,想去三中堵打其的学生,到那其戴上口罩(怕别人认出来),在鹏程社区西面,路北侧下车,其看见当时有几个打架的学生在三中路南上车,其就戴着口罩,拿着铁管跑过去,出租车看其过去就挑头往西走,其拿铁管打了车的前副驾驶风挡一棍,这时车后座甩下来一个人,其就打了这人几棍,就往三中西南方向跑了。卡簧刀和铁管打架后其扔到爱民湖了。2.被告人郑宏波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克山县第三中学高二的女学生沈忱处对象,二人的QQ是并联的,2015年7月11日沈忱班级有个男生叫王云峰,在QQ里和沈忱说话很暧昧,具体说什么其记不清了,其用沈忱的QQ跟王云峰说让他好好说话,别说那么暧昧的话,王云峰在QQ里和其说,咋地你啥意思,约一下啊(指打仗),其跟王云峰说那就打呗!王云峰说那就明天上午,其说行。其和王云峰约完第二天打仗,就开始找人帮忙打仗,其在QQ上跟孙明康说:有人约我打仗,你帮我找点人,孙明康跟其说行,其就等着了。第二天,2015年7月12日上午,王云峰又在QQ上和其说话,王云峰让其去克山县烈士陵园打仗,其说现在朋友都上班那下午吧。下午1点多钟的时候,王云峰又问其去不去,其就在QQ上跟孙明康说和三中的王云峰打仗让孙明康领人去烈士陵园,孙明康说不认识王云峰,其告诉孙明康领人先去吧,其马上也去,说完孙明康就和杨明威他们去烈士陵园了,当时其和其叔(XX)在一起了,其叔没让其去,等其去的时候他们已经打完了,其看打完仗了就去找沈忱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3.被告人王云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沈忱是其同班同学,其也喜欢沈忱,跟她说了一些暧昧的话。2015年7月10日晚上,沈忱的男友郑洪波跟其在QQ上直接就说想干仗啊?其说:那就干呗。其和郑宏波又在QQ中互相骂了对方几句,郑洪波让其选地方,找个人少的地方干一下。其说:那就明天中午11点半烈士陵园吧,郑洪波说他的朋友没下班,其说:那就下午QQ联系。之后其就开始联系人,当时其和同学王霄鹤、王昌浩、马文超、韩文强、孙皓琪、李晓龙在一起,知道其和郑洪波要打仗,就和其在一起等着帮打仗,其又给刘振皓、李兆伟、夏国远、姜北、李帅还有一中的李成龙打电话,说要和别人打仗让来帮忙,让来蓝天网吧,下午一点多钟的时候,其打电话的人就都来了,李成龙还领着两个一中的人来的,其叫不上来名,其等人就在蓝天网吧等着郑洪波打电话,下午一点二十左右,郑洪波在QQ上跟其说让去烈士陵园,其等人就从蓝天网吧出来打车去烈士陵园了,其和王霄鹤、王昌浩、马文超四个人先进到烈士陵园里边,剩下的人在后边跟着,其四人走到烈士陵园内展馆前的小广场,郑洪波这边有十多个人在小广场等着,其找的这些人看对方人多也都过来了,两帮人分别站在小广场的两面,其不认识郑洪波,也不知道这些人里谁是郑洪波,就过去跟对方说和解吧,有一个矮胖的人上来踹了王霄鹤一脚,两方的人就打在一起了,其中有一个对方人都叫小哥的,从身上拿出一把卡簧刀,用刀把就往其脑袋上打,打了好几下,其脑袋出血了,当时其和两个人还有这个拿刀的人互相厮打,都是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后来有人喊警察来了,其等人就都往幸福四期里边跑,其和董宇跑到中心敬老院,看对方没追来,就打车回到三中对面的兴鹏超市门前,其找的人都在那等其,其就和马文超、韩文强、李晓龙一起去报警了。其和李成龙受伤了,李成龙是一帮人用铁棒打的,其是一个叫小哥的用卡簧刀打的。4.被告人孙明康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7月11日因为一个三中女生,郑宏波让其找人和三中学生王云峰打仗。郑宏波让其12点多去烈士陵园,一会郑宏波也去,当时其和曾祥鹏、马卫东、张宇腾在一起,一起去的烈士陵园打仗,到那曾祥鹏看人少,又给杨名威打的电话,在等三中学生时陆续来二批人,第一批来四个男的,有一个是张明泽,是其打电话让来的,那三人是张明泽领来的其不认识,过一会又来四个人,三男一女,有杨名威。过一会来四个三中学生,后来又来了20多人,有一个三中学生说了两句话,不知道哪方的就先踹了对方一脚,双方就打一起了,30多人挺乱的,其和几个三中学生互相拳脚打对方,有人喊警察来了,就往出跑,其前边有一个三中学生捡起一块大石头往后一扔砸其左脚上(骨折了),其等人赶紧跑到幸福4期洗车场,其脚肿了,马卫东、张宇腾、曾祥鹏就把其送医院去了。5.证人曾祥鹏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7月11日晚上孙明康和其说郑宏波因为女朋友的事和别人约定在三中打仗。第二天11时30分左右,孙明康到其家找其,当时张宇腾、马雪东在其家,孙明康说郑宏波和对方的人约在12点到烈士陵园打仗,后来时间又定在1点,其四人打车到那,其看人少,就给小哥杨明威打电话让找几个人过来打仗,过一会来四个男的,有张明泽、贾秋实,又来四个人三男一女,三男的有一个是杨名威,女的是杨名威对象,剩下俩男的其不认识,其12人在烈士陵园等对方的人。过了五分钟左右,对方来了四个人,紧接着又来了20人左右,对方有一个人和杨明威领来的一男的说了几句话,具体说啥其不记得了,随后杨明威骂了对方领头人一句,还上去踹了一脚,接着双方的人就互相打起来了,当时现场很乱,其和三个对方的人厮打在一起,打了一会就听见有人喊警察来了,就往幸福四期院内的一个刷车场跑去,在跑的过程中其看见杨明威的手里拿着一把卡簧刀,到停车场屋内看见孙明康的脚肿了,其和马雪东、张雨腾打车把孙明康送到医院,其三人就走了。张雨腾眼睛受伤了,孙明康脚趾骨折了。后来听说杨名威领着4个人又去三中打的那伙人。6.被告人李成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7月12曰下午1点多,王云峰给其打电话说要和别人打仗,让其去蓝天网吧,其当时和班里的蔡状、樊少斌一起,就跟他俩说王云峰要和别人打仗咱们去帮忙,其三人去那看有很多人,都打车去的烈士陵园,当时对方也有10多个人,陆续往里走,等其到时已经打起来了,其三人冲上去和对方打起来,其和一个挺胖的小子用拳脚打一起,后来对方有一个矮个寸头的人拿出一把刀,给王云峰脑袋几下出血了,其等人就都跑了。其跑到三中对面等王云峰,之后就要去医院,其和几个王云峰的同学坐了一辆出租车要走,刚上一半车时道对面过来几个戴着口罩手拿铁棒子的人,有一个人上来就给出租车一棒子,把风挡下边打碎了,出租车拐弯时把其甩到车外,这几个人拿着铁棒子上来就打其,其躺在地上用手护住头,这几个人就一直往其身上打,后来这几个人走了,其就赶紧跑了。(四)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克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克山)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46号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李成龙四肢多处皮肤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齐齐哈尔市克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克)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53号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孙明康左足第1-2遮骨骨折,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3.克山县价格监督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黑BKH3**号比亚迪出租车前风挡玻璃和风挡框等损失部件更换、维修价格为1598元。(五)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1.克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及周边的情况。2.克山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李成龙不能辨认出打其的人,贾明志没有认识的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名威、郑宏波、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李成龙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纠集多人结伙殴斗,造成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名威持械聚众斗殴,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郑宏波、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李成龙聚众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郑宏波、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系首要分子,李成龙系积极参加者,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杨名威、郑宏波、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李成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杨名威、郑宏波、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李成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杨名威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郑宏波、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李成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杨名威、郑宏波、孙明康、曾祥鹏赔偿了出租车司机贾明志的损失,得到贾明志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名威的辩解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王云峰辩护人关于王云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王云峰是为了讲和才去现场及王云峰成立自首的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孙明康辩护人关于孙明康一贯表现良好,有初犯偶犯、积极认罪、坦白、悔罪、谅解等情节的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曾祥鹏辩护人关于曾祥鹏系未成年人、有初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取得谅解等情节的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云峰、孙明康、曾祥鹏、李成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名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被告人郑宏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扣除先行羁押58天)。)被告人王云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明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曾祥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成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明代理审判员 邱旭东人民陪审员 单旭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春雨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