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金朝华与魏启明、湖北广亚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302执1714号魏启明、湖北广亚工贸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金朝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一、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指:1、魏启明偿还金朝华欠款606363.04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2014年6月10日前未付清利息223636.82元。第二部分按欠款本金606363.04元,计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2、湖北广亚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承担执行费13407元。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17×××77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