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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雅尔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雅尔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1民初2766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职务:理事长住址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本街。组织机构代码证11567286-X委托代理人李宝成,男,1973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信贷员,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白雅尔图,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前旗信用社)诉被告白雅尔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海泉使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旗信用社委托代理人李宝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雅尔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前旗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白雅尔图于2014年5月6日向我单位借贷款本金1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0.2667‰,应于2015年4月25日偿还,同时约定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致使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月利率按15.4‰计算收利息。被告已于2016年5月12日偿还借款5000元及相应利息,剩余借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经我单位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为此,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白雅尔图未作答辩。原告前旗信用社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被告白雅尔图出具的借据和借款合同(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作出如下认证:被告白雅尔图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后未提交答辩状及质证意见,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前旗信用社主张的事实和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前旗信用社与被告白雅尔图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白雅尔图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前旗信用社要求被告白雅尔图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雅尔图偿还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0元.支付自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4月25日止的利息616元,以及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按15.4‰计算利息支付。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雅尔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