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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行与周国峰、史秀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行,周国峰,史秀林,丁林娣,王建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沙街道文化中心。负责人:葛国锋,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鸣,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周国峰,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史秀林,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被告:丁林娣,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被告:王建兴,男,1968年11月7日,汉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行(以下简称联合银行下沙支行)诉被告周国峰、史秀林、丁林娣、王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合银行下沙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国峰、史秀林、丁林娣、王建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合银行下沙支行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周国峰、史秀林归还本金45万元及利息24680.19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5日的,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周国峰、史秀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3.判令被告丁林娣、王建兴对上述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周国峰、丁林娣、王建兴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周国峰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8日,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4.285703%,实际放款利率以单笔借款借据为准,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在当笔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丁林娣、王建兴为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同日,被告史秀林署《共同债务确认书》,确认本案债务为共同债务。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告周国峰发放借款,借款借据载明利率为月利率7.2‰。借款到期后,四被告均未归还本金和利息。2016年2月14日,被告周国锋归还本金5万元。截止2016年7月5日,被告周国峰欠贷款本金45万元、利息24680.19元未还,遂酿成诉讼。被告周国峰、史秀林、丁林娣、王建兴未作答辩。原告联合银行下沙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国峰、丁林娣、王建兴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史秀林确认本案债务为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周国峰、史秀林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丁林娣、王建兴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四被告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国峰、史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行借款本金45万元;二、被告周国峰、史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行上述借款利息24680.19元(暂算至2016年7月5日,此后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三、被告丁林娣、王建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20元,减半收取4210元,保全费2893元,合计7103元,由被告周国峰、史秀林、丁林娣、王建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原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姚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