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刑更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金华开设赌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金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35号罪犯冯金华,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金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冯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金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已履行财产刑五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金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