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治平与王林虎、李美和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031-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王家墩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王家墩分理处2710123001109000098230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王家墩分理处2710123001109000044276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三、冻结被执行人王林虎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王家墩分理处账户2710123001109000098230(只收不付)、李美和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王家墩分理处账户2710123001109000044276(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四、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