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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字第7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洪与被执行人周泽俊、申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洪,周泽俊,申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字第794-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洪,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周泽俊,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申小莉,女,生于1985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农村居民,住罗江县万安镇南塔村四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洪与被执行人周泽俊、申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向 剑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