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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159号原告张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李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以与被告李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梅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文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