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159号原告张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李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以与被告李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梅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文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