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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朱冬英与陈光楚、赛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冬英,陈光楚,赛勤,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冬英。被执行人陈光楚。被执行人赛勤。被执行人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江,该公司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冬英与被执行人陈光楚、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1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赛勤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鼓楼巷48号1幢1单元6层1室。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赛勤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鼓楼巷48号1幢1单元6层1室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抵押、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