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民终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兆、许尔信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兆,许尔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民终1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县城赛尔南街。法定代表人:周宇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红军,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窦廷贵,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兆,男,1954年8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红珍,新疆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尔信,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额敏县。上诉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兆、许尔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新4226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上诉人许尔信传票无法送达,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新4226民初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茹荷娅审 判 员 滕媛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