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光与潮洛蒙、尹晓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潮洛蒙,尹晓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光,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潮洛蒙,男,1979年4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尹晓朋,女,1983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李光与潮洛蒙、尹晓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潮洛蒙、尹晓朋于2016年7月1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光欠款955487.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潮洛蒙、尹晓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以(2016)内2201执109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潮洛蒙所有的位于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集贸市场商业楼1-1-24房屋(建筑面积:130平方米,预告登记号:兴安盟房预兴安盟科右前旗字第41055161522524号)和1-1-7房屋(建筑面积:130平方米,预告登记号:兴安盟房预兴安盟科右前旗字第4105516152252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潮洛蒙所有的位于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集贸市场商业楼1-1-24房屋(建筑面积:130平方米,预告登记号:兴安盟房预兴安盟科右前旗字第41055161522524号)和1-1-7房屋(建筑面积:130平方米,预告登记号:兴安盟房预兴安盟科右前旗字第4105516152252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