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5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守广与东莞太阳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守广,东莞太阳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5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广,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吴铭,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太阳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新太阳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楼一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篷、李朝霞,均系公司员工。上诉人王守广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太阳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茂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守广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元,由王守广负担。王守广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将太阳茂森公司自身因经营原因导致的105栋全体员工罢工的经济损失归责于王守广,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全体工作人员均无法听从工作安排时,太阳茂森公司的下属维修技工无工作可做,王守广作为维修主管,仅有管理的义务,根本无法履行义务,并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审判决认定王守广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太阳茂森公司单方解除王守广的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全体员工罢工系太阳茂森公司自身原因导致,而非王守广原因,王守广的行为不属于《员工手册》第十一章2.4.5条、第2.4.18条、第2.4.21条、2.4.28条的情形,王守广的行为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太阳茂森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太阳茂森公司在一审中也自认2015年11月6日晚加班时间全体罢工,当晚派出所民警到场劝说无果,11月7日至11月12日,林村及塘厦各级政府领导也协同管理层说服仍无果,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太阳茂森公司的行为对全体员工导致重大消极影响,王守广仅作为维修主管,无法强行让全体员工返工上班,太阳茂森公司称因王守广的行为导致其经济受到重大损失与事实不符,王守广并未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王守广无法安排工作,因为安排一线员工工作的指令得不到实行,只能被迫停工,而非拒不安排工作。且王守广在太阳茂森公司要求复工后及时回到岗位工作,不存在拒不听从管理的行为。太阳茂森公司提供的视频中仅11月9日的视频中有王守广参与,而该会议是太阳茂森公司统一组织的会议,会议内容是作为员工代表提出部分意见,过程中没有提及王守广拒不安排工作、煽动罢工、阻挠复工等行为。王守广的说服工作未说到效果,消极怠工只是工作态度需要调整,但该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可即时解除情形,且与《劳动合同法》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不符。太阳茂森公司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根据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王守广的行为并不属于解除通知所陈述的五项理由,王守广在太阳茂森通知返工后及时返工,并未违反规章制度,也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太阳茂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案涉停工事件过程中,工会的人员从未出面协调,直到太阳茂森公司解雇王守广时盖章,但并未有具体的工会人员签字。太阳茂森公司的工会在全体员工罢工时,并未有任何工会人员出面保障职工权利,因此太阳茂森公司的工会的行为并不合法,工会成为仅在太阳茂森公司需要时使用的工具,根本无法保障员工的权利。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就工资总额的阐述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王守广入职太阳茂森公司已超过一年,且以往每年均有年终奖,王守广2015年工作至11月底,在太阳茂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仍为公司员工,王守广享有领取年终奖的权利,王守广已经举证证明有年终奖,太阳茂森公司称未发放,应当举证证明未发放的理由,否则应当承担责任。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60号,南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就类似案件作出判决,认为管理者对罢工人员无法指挥的行为,并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类似判决。本案中,王守广听从安排,也没有任何阻扰复工,扰乱秩序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太阳茂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给王守广。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王守广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太阳茂森公司支付王守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55850元;3.改判太阳茂森公司向王守广支付2015年年终奖6454元。太阳茂森公司答辩称:一、王守广罢工,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秩序,给太阳茂森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王守广的行为是主动的停工行为,属于罢工行为,该罢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王守广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的管理规定,任由罢工事件扩大,严重影响了社会和生产秩序。罢工期间,每天有大量的政府领导和派出所民警在公司周围,也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王守广称自己参与了停工,从证据可以证明,王守广并不是参与停工,而是主动的停止工作,停止履行职务,是罢工行为。根据宪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都没有明确将罢工作为员工和工会的权利。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几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拒绝单位的工作安排。无论王守广怎样事实上构成罢工,直接导致公司被迫停工以及停工后带来的巨大损失。从王守广提供的起诉状所陈述的罢工理由及通告来看,正好印证了王守广不服从公司的正常工作安排,违反劳动合同法,想以停工的方式要求谋求自己的不当利益。二、太阳茂森公司解雇王守广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第11章第2.4节第5,8,21,28项及29项的相关规定,给予无偿解雇,王守广已经收领该员工手册。本次解雇劳动合同是经工会同意,程序合法。三、王守广不享有年终奖,王守广的年终奖通常是根据公司的业绩情况决定是否下发,而且是在发年终奖之日,仍然在职的员工才享有。四、王守广在上诉状中绝口不提罢工的原因,而其在起诉书及一审法院审理承认罢工是因为公司开除两名中层管理人员造成。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上诉人王守广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太阳茂森公司是否需要向王守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太阳茂森公司是否需要向王守广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关于争议的焦点一,根据太阳茂森公司提供的《视频》、《加班安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双方的陈述等可以看出,王守广因为对太阳茂森公司的某些工作决定不满,直接参与了集体怠工,且规模较大,该怠工行为对太阳茂森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及管理秩序均造成了严重影响,王守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其签收的《员工手册》的规定,太阳茂森公司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了与王守广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王守广请求太阳茂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的焦点二,王守广签收的《员工手册》第三章第四节规定:“以每年三月底截算,凡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且在发放奖金之日仍为公司在职员工者,可获得相当于本人基本月薪的奖金。已满试用期未满一年者,将获得相应比例之奖金。公司方将按业绩及员工表观保留是否发放奖金之权利。”故王守广不符合可领取年终奖的情形,王守广请求太阳茂森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守广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守广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卫审 判 员 叶志超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光明第1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