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4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陈超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陈超邓,李彩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陈超邓,李彩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4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米莉沙花苑A幢,组织机构代码:704317954。法定代表人:张赟。被执行人:陈超邓,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李彩仙,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超邓、李彩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超邓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正茂大厦F幢707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550941,建筑面积:92.53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6月12日),已被申请执行人设定抵押,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13366.5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46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