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6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文武与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武,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38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武。被执行人潘胜利。申请执行人王文武与被执行人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王文武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文武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文武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琳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