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与何××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终625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于天津市,农民。1996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津0225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与被害人王××均系蓟县别山镇窦家楼村村民,被害人王××系该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何××与同村的张××、朱××、温××在本村村委会库房内打牌时,被害人王××来到村委会并将四人玩牌用的凳子踢翻,被告人何××遂与王××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被告人何××离开库房,王××追至村委会院门口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将被害人致伤。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右侧第8、9肋骨、右侧第10、11肋骨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腰背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何××后被抓获归案。另查,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的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3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于事发当日到蓟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0天,开支医疗费12692.38元,护理费2784.9元(30天×92.83元/天=2784.9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10天×100元/天=1000元),营养费3000元(60天×50元/天=3000元),就医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960元,以上总计21937.28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陈述证实,2015年11月3日晚上,我从饭店喝完酒之后就去我们村的大队部了,到那之后看见我们村的村主任朱××和我们村的何××还有三四个人在一起玩牌。我就火了,冲着朱××说何××他们上午还骂了大队半天,你当村主任的这会儿还在这儿一起玩牌,我就不让他们玩了,把他们玩牌用的凳子给弄倒了。何××上来就开始打我,后来我们就打在一起了,具体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之后那几个玩牌的就上来劝架,劝开之后我就想走,走到大队部的后院,何××又追过来上来就把我给推倒了,还骑上我开始用手掐我脖子,那几个玩牌的又上来劝我们俩。把我们俩劝开之后,我就走到后院的铁栅栏外面了。何××又追上来,上来就用脚踹我后腰的位置了,一脚就把我踹倒了,把我踹倒之后,又踹了我两脚,都踹我后腰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何××踹我的时候我侧躺在地上,右侧身子在上边,何××站在我身前腰部附近,当时何××是用脚直上直下踹的我。2、证人朱××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日20时左右,我们村的张××、温××、何××我们四人在村委会里面打扑克娱乐,王××进屋把我们放扑克用的小凳子踢翻了。何××就与王××发生了争执,互相骂对方,骂着骂着两个人就打了起来。当时两个人面对面互相用拳头杵对方胸部,是谁先动手的我没注意。他俩打起来之后张××、温××及我就上前把他俩拉开了,这时候双方都没有受伤。拉开之后何××就往外走,这时王××也追了上去。王××是在村委会院门口追上的何××,当时他俩又打在一起了,何××把王××推倒。这时我和张××、温××三人也追了上去,我们到门口的时候王××面朝天躺在地上,何××骑在王××身上并用手掐王××的脖子。张××、温××我们三人再次把他们拉开,之后何××离开了现场,王××躺在地上,我就打电话报警了。3、证人温××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日20时许,朱××、张××、何××我们四个人在村委会东边库房屋里打扑克,我们中间放了一个凳子用来发牌。我们刚玩了几把牌,当时放牌的凳子就突然被踢翻了。这时我们都站起来,我看到王××到了现场,是王××把凳子踢翻的,这时朱××问了王××一句:“你干啥呀?”何××当时也说了一句话,我没听清楚说的啥。之后何××与王××两个人就打了起来,互相用拳头杵对方,杵的部位我没有注意。时间不长朱××、张××我们三人就把他俩拉开了,并把何××从库房屋里拽到了外边。何××被我们拽到外边之后就到了村委会院里,王××从库房屋里追了出去,之后又与何××打在了一起,怎么打的我也没看清。我就赶紧上前再次拉架,我们把他们再次拉开之后,何××就走了,我们几个也就进库房屋里去了,没过一分钟外边就又嚷嚷起来,这时我们就从库房屋里跑了出来。我看到何××与王××正在村委会门口外边打架,我就赶紧跑上去劝架,我到他俩身旁我看到王××当时仰面朝天躺在地上,何××俯下身子并用手按着王××,他俩具体的动作我也没看清楚。我们就把他俩再次拉开,之后何××就离开了,王××躺在地上没起来,之后我就找王××家属去了。4、证人张××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日20时许,我和我们村的何××、温××以及我们村的村主任朱××在我们村大队部玩牌。玩了一会王××就进来了,进来之后他就用脚将我们放牌用的凳子给踢飞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何××就和王××打起来了。我们一看要打起来,我们几个就开始劝,一开始就谁也没有打到谁,后来何××就从我们大队部的北门出去了,之后王××就追出去了。等我出去的时候何××在旁边站着,王××就在边上躺着,来回滚,在地上说腰疼,后来我就去王××家找他对象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5、证人唐××证言证实,我有一辆长安面包车,平时搞出租。王××与何××打架时我不在现场,是我们村的温××给我打电话说王××被打了,叫我把王××送医院去,之后我就开车到了现场。我到现场时看见王××仰面朝天躺在了大队部北门口外边,当时他脑袋朝西,腿朝东,我在将王××送医院去的途中没有发生任何情况,我安全的把王××送到了蓟县人民医院急诊。6、被告人何××2016年2月16日供述,2015年11月3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朱××、张××、温××我们四个人正在村委会屋里玩牌,王××喝酒之后进来就把我们玩牌的凳子踢倒了。王××一边骂我还一边打我,他用拳头杵我头部,我没还手,朱××他们就劝架。我从屋里出来走到院子外时,王××追了过来,他又打我,我还是没还手,在院门外边王××拽着我抡我,他倒地了把我也拽倒了,我骑在王××身上了,被拉开后我就走了。王××是自己摔倒的,我没打他。被告人何××2015年11月20日供述,2015年11月3日晚上20时许,我们村的村主任朱××,村民张××、温××我们四人当时正在村委会一个小屋里用扑克牌打百分。我们正玩的时候王××喝的醉醺醺进来,并把我们放扑克牌的凳子踢飞了。凳子撞在我的左腿膝盖处,当时我还没反应过来,王××就骂街,同时用拳头杵我胸部,杵了好几拳。这时候朱××、张××、温××就开始劝架。张××对我说:“快走吧”,我就从屋里出来想走。我走到村委会院门口外边的时候,王××追上我,当时王××追上我就抓住我的衣服领子。他用力一抡,当时王××就倒地了,我也倒地了骑在了王××身上。这时张××、温××、朱××又过来劝架,把我们拉开之后我就回家了,王××还是一直骂我,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肯定还手了,但是我不知道怎么打的了。打架当天上午我们村想把老大队部给投标出去,当时我到现场提了很多意见,当时我和王××闹的挺不愉快的,王××就认为我捣乱去了,但是当时我俩没有吵吵也没有打架。7、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损伤照片,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伤情况。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及本案其他相关情况。9、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做笔录的情况。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鉴定费单据、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及开支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属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在打架过程中亦有一定责任,对其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共计19743.5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没有打王××,是王××将其拽倒,其砸在了王××的身上。2、应调取案发时的监控录像,以还原真实情况。经二审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评析如下:关于上诉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没有打王××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王××陈述,证人朱××、温××、张××及唐××的证言,医院病历材料,鉴定意见书等在案证据证明:案发当晚,王××酒后进入村委会,阻止何××等四人玩牌。其间,何××和王××发生争执。后何××出屋,王××追至村委会门口,二人在厮打过程中,王××受伤并倒地不起。之后何××离开现场,王××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因此,何××的伤害行为与王××的受伤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何××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所提应调取案发时监控录像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控辩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交案发时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对此,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在窦××西侧村主任朱××家门口安装有视频摄像头,但何××与王××打架现场系死角无视频,现场其他部位无视频监控设备,我单位未获取现场的任何视频资料。”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法制观念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并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于本案引发和矛盾激化有一定过错,对此原判已予以充分考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数额合理。上诉人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 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