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苏圣富行政处罚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155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住址三亚市迎宾路372号。 法定代表人:文开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彬,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苏圣富,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中灶村二十一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苏圣富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质监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苏圣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缴纳罚款1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传喜 审判员 黄立平 审判员王大宝 z7ccj1xjb3jfbuvgz0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