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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程涛与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涛,冯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2239号原告:程涛,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冯鹏,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程涛与被告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李虎介绍相识。被告以购买汽车从事货运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一张借条。之后,被告两次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共计40000元,并按照约定利率将借款利息支付至2016年3月21日。之后,原告多次催要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总是推诿不予偿还。冯鹏未作答辩。程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由冯鹏书写的借条一张,用于证明冯鹏于2015年1月22日向其借款100000元,并由证明人李虎签字证明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一张,用于证明程涛于2015年1月24日向冯鹏转账1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程涛与冯鹏分别与李虎系朋友关系。冯鹏因其购买汽车从事货运缺乏资金,通过李虎介绍,于2015年1月22日向程涛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与程涛收存。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程涛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月利息贰分(2分),按月打利息,要钱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冯鹏2015.1.22.证明人:李虎2015.1.22”。程涛于2015年1月24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转账100000元至冯鹏账户。冯鹏借款后,先后两次分别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35000元、5000元,共计40000元,并按照约定月利率20‰偿付了借款利息12000元,借款利息已偿付至2016年3月21日。之后,冯鹏再未向程涛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程涛主张该权利时,冯鹏理应及时偿还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程涛要求冯鹏偿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冯鹏所欠程涛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2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冯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正明审 判 员  秦明军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劲草附: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