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与王艳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王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文兵,局长。委托代理人:贾超颖,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悍东,四川希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艳萍,女,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案由:其他合同纠纷宜宾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案字第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艳萍已将占用的宜宾市翠屏区县府街门面腾空返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但所欠房屋实际占用费,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艳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何松涛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