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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简阳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简阳市简洲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阳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阳市简洲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简阳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宋解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阳市简洲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西路(***层)*号。法定代表人:陈兴伟。上诉人简阳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简阳市简洲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简洲运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川2081民初28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川公司认为,本案诉讼前对双方争端已约定任何一方可向资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川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其上诉称本案诉讼前对双方争端已约定任何一方可向资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无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大川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位于四川省简阳市,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权。故一审裁定正确,大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旭东审判员  李光映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万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