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涛与陈晓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陈晓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民初1601号原告:刘涛,居民。被告:陈晓波,居民。原告刘涛与被告陈晓波提供劳务者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晓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晓波给付所欠原告劳务工资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我为被告陈晓波在湖北黄陂承接的还建房工地提供贴外墙瓷砖劳务,2015年2月1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下欠我人工工资8000元。并由被告立下欠条。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陈晓波至今未付8000元工资。综上,现要求被告向我支付8000元人工工资。被告陈晓波未作答辩。原告刘涛为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及诉讼主张,向法庭举出了如下证据:1、2015年2月18日被告陈晓波向原告刘涛所立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陈晓波下欠原告人工工资8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晓波未向法庭举证。庭审中,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欠条证据真实,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晓波下欠原告人工工资8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晓波应向原告刘涛给付下欠原告人工工资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刘涛支付人工工资8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晓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全运审 判 员 李先俊人民陪审员 夏凤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开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