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督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夏洪来诉王霁宇支付令通知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洪来,王霁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督字第7号申请人夏洪来,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申请人王霁宇,男,1995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江南。本院受理申请人夏洪来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9月9日发出(2016)吉0702民督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霁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王霁宇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9月9日(2016)吉0702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如申请人夏洪来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