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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沈炳祥与沈治清、沈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炳祥,沈治清,沈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765号原告:沈炳祥,男,1965年7月31日生,居民,住东台市五烈镇。被告:沈治清,男,1974年4月10日生,居民,住东台市五烈镇。被告:沈云龙,男,1988年12月2日生,居民,住东台市五烈镇。原告沈炳祥与被告沈治清、沈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沈炳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炳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炳祥撤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计499元,由原告沈炳祥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