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薛献坤与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献坤,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薛献坤,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钟玉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薛献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