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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贾创奇与畅豪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创奇,畅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贾创奇,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畅豪杰,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贾创奇与畅豪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畅豪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畅豪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账户的存款6036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明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