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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潘攀诈骗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终21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攀,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攀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黑0204刑初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潘攀利用号码“HLJ0013”名为“小风筝”的微信号,在微信、陌陌等网络上发布“驾驶证特批自培”、“包考驾驶证科目考试”等虚假信息。在被害人与之联系后,潘攀化名为王晓丹、王岩等,采取冒充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公安民警等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收取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1.2015年7月,被害人祝某某想为其子办理驾驶证,在陌陌上看见被告人潘攀发的包科信息后与之联系,潘攀承诺保证通过驾驶资格科目二、三的考试,商定价格为人民币3100元(本文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月6日,潘攀领祝某某到齐泰驾校报名后,祝某某按约定将3100元交给潘攀,潘攀出具落款为“王岩”的收条。潘攀收款后以各种借口拖延,最终失去联系。2.2015年7月,被害人张某某欲办理B型驾驶证,从祝某某处得知有人可以包办,便委托祝某某帮助联系。祝某某与被告人潘攀进行沟通后,潘攀承诺保证通过并商定价格为10300元。7月22日,张某某与祝某某一同前往车辆管理所停车场,将相关身份材料及10300元交给潘攀,潘攀出具了落款签名为“王岩”的收条。潘攀收款后,以各种借口拖延,最终失去联系。3.2015年8月,被害人刘某甲驾驶证,从祝某某处得知有人可以包办驾驶证,遂委托祝某某帮联系。祝某某与被告人潘攀进行沟通后,潘攀承诺保证���过驾驶资格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商定价格为3000元,后祝某某在万达广场对面小区门口将3000元钱交给潘攀。潘攀收款后以各种借口拖延,最终失去联系。4.2015年7月,被害人李某甲驾驶证,在陌陌中看见被告人潘攀发布的驾驶证包科信息后与之联系,潘攀承诺保证通过驾驶资格科二、三的考试,商定价格为2600元。7月11日,李某乙按照约定,在中环广场国泰证券门前将2600元交给潘攀,其他科目也可以包过,但另需要费用600元,第二日李某乙又给付潘攀600元,潘攀收款后以各种借口拖延,最终失去联系。5.2015年8月,被害人孔某某驾驶证,在微信上看见被告人潘攀发布的驾驶证包科信息后与之联系,潘攀承诺保过驾驶资格科目二考试,商定价格为2000元,2015年8月8日,孔丽在铁锋区景新小区将2000元交给前来取款的潘攀,出具落款为“王晓丹”的收条。潘攀收款后以各种借口拖延,最终失去联系。6.2015年8月,被害人段某甲驾驶证,在微信上看见被告人潘攀发布的驾驶证包科信息后与之联系,潘攀承诺保证通过驾驶资格考试,费用需要5500元。8月30日晚,段某乙委托其父亲前往齐泰驾校门前,按约定将5500元交给潘攀,潘攀收款后以各种借口拖延,最终失去联系。7.2015年8月末,被害人赵某甲驾驶证,在微信上看见被告人潘攀发的驾驶证特批自培信息后与之联系,潘攀承诺保证通过驾驶资格考试,费用要5500元,9月2日,潘攀领赵某乙报名体检后,赵某乙按约定在五福小区交通银行门前将5500元交给潘攀,收款后潘攀以各种借口拖延,最终失去联系。8.2015���9月初,被害人李某丙驾驶证,在微信上看见被告人潘攀发布的驾驶证包科信息后与之联系。潘攀承诺保证通过驾驶资格科目二、三的考试,商定价格为3200元。9月3日,李某丁在民航路民祥小区加油站附近将3200元交给潘攀,其出具落款签名为“王岩”的收条。潘攀收款后以各种借口拖延,最终失去联系。9.2015年9月,在东亚驾校报考驾驶证的被害人张淼从朋友李某丁处得知有人可包办驾驶证,于是要来被告人潘攀的微信号码并与之联系。潘攀承诺保证通过驾驶资格考试,费用要5500元。9月10日,张淼在龙沙区民祥小区邮政银行取出5500元直接交给潘攀,潘攀收款后以各种借口拖延,最终失去联系。10.2015年9月,被害人陈某甲驾驶证,在微信上看见被告人潘攀发布的驾驶证包科信息后与之联系。潘攀承诺保证通过驾驶资格考试,商定价格为4500元。9月24日,陈某乙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4500元汇入潘攀提供的帐号为×××银行卡内,潘攀收款后以各种借口拖延,最终失去联系。11.2015年9月,被害人曲某某从朋友陈某乙处得知有人可以包办驾驶证,遂要来被告人潘攀的电话号码并与之联系。潘攀承诺保证通过驾驶资格考试,费用需5500元。协商后,潘攀领曲某某行了体检。次日,曲艳在铁锋区正源超市附近将5500元交给潘攀。潘攀收款后以各种借口拖延,最终失去联系。12.2015年10月,被害人詹某甲驾驶证,在微信上看见被告人潘攀发布的驾驶证特批自培信息后与之联系。潘攀承诺保证通过驾驶资格考试,费用需要5500元。10月9日,潘攀领詹某乙体检后,詹某乙按照约定在铁锋区正源超市附近将5500元交给潘攀。13.2015年10月,被害人殷某某从朋友詹某乙处得知有人可以包办驾驶证,遂要来被告人潘攀的微信号与之联系。潘攀承诺保证通过驾驶资格考试,费用需5500元。并要求殷某某通过银行付款。2015年11月1日,殷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直接将5500元汇入潘攀提供的帐号为×××的银行卡内。14.2015年10月,被害人李某戊驾驶证,通过朋友崔艳杰得知被告人潘攀可以办理驾驶证包科,遂要来潘攀的电话号码并与之联系,潘攀承诺保证通过驾驶资格科目二、三的考试,商价为3100元。2015年10月10日,李某己在百花园门前将3100元交给潘攀。综上,被告人潘攀实施诈骗作案14起,金额为65400元。案发后潘攀将李宝龙之外的13名被害人的诈骗款62200元返还,得到13名被害人的���解。被告人潘攀于2015年11月5日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举证,并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收条,证实被告人潘攀先后以“王岩”“王晓丹”的名义向多名被害人出具的收取“办证”钱款的凭证。2.银行查询单明细,证实多名被害人通过向潘攀提供的不同银行卡号里打款的事实,且与各被害人陈述一致。3.网络信息记录,证实潘攀以名为“小风筝”的微信号,在微信、陌陌等网络上发布“驾驶证特批自培”、“包考驾驶证科目考试”等虚假信息。4.赔偿协议、谅解书及照片等,证实潘攀将李宝龙之外的13名被害人的诈骗款62200元返还,得到13名被害人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辛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潘攀的女朋友,潘攀自称是警察且平日穿警装,其并不知道潘攀的真实身份,只知道潘攀能通过关系办驾驶证,同时证实2015年9月在民祥小区,潘攀以王岩名义收取了一名男子办驾驶证费5500元。2015年9月10日潘攀在民祥小区附近的邮政银行门前收取一名叫张淼的办驾驶证费5500元。2015年10月潘攀在正源超市对面收取一名其不知姓名的男子办驾驶证费5500元。2015年10月潘攀收取经其介绍的一名叫李某己的办驾驶证费3100元,以上其均在场,但潘攀均未将上述款项钱交给其,只给其三四百元零花,并对其说不能让别人知道他的真名,原因是他是警察,所以使用王岩这个名字。2.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其与潘攀是在网吧认识的,其见过潘攀平日穿过警服,其不知道潘攀警服的来源,自己也未向潘攀提供过警服,自己的警服是单位北方华安集团发的,不知道潘攀诈骗的情况。3.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潘攀的父亲,其对潘攀诈骗行为均不知情。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张某某、刘某乙、李某乙、孙某甲、段某乙、赵某乙、李某丁、孙某乙、詹某乙、殷某某、曲某某、陈某乙、李某己等陈述,证实潘攀利用号码“HLJ0013”名为“小风筝”的微信号,在微信、陌陌等网络上发布“驾驶证特批自培”、“包考驾驶证科目考试”等虚假信息���在各被害人与之联系后,潘攀化名为王晓丹、王岩等,采取冒充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公安民警等方法骗取各被害人的信任,以收取费用的名义骗取各被害人钱款的经过。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攀供述,证实其对14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的事实经过。五、辩认、勘验笔录1.辩认笔录、照片十张,证实各被害人指认被告人潘攀的经过。2.勘验现场笔录、照片,证实潘攀收取各被害人办驾驶证费用的地点情况。六、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潘攀进行讯问的视频。七、其他证据破案、抓获经过,证实��告人潘攀的到案经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潘攀积极赔偿13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潘攀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潘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二、对被告人潘攀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攀不服,提出:第一、其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犯罪前表现良好;第二、犯罪后向被害人赔偿,��得了被害人谅解;第三、其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合羁押,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第一、潘攀无前科劣迹,是初犯,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第二、潘攀真诚悔罪,已向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第三、潘攀患有强制性脊柱炎,为四级肢体残疾人员,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来源,不适宜关押执行刑罚;建议二审法院改判缓刑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诉人潘攀犯诈骗罪的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辩认、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潘攀及其辩护人提出潘攀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犯罪前表现良好;潘攀真诚悔罪,犯罪后向被害人赔偿,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潘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等辩解、辩护意见,因有相关证据证实并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对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对于潘攀及其辩护人提出潘攀患有强制性脊柱炎,为四级肢体残疾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关押,请求改判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因上述辩解,辩护意见,非法定判处缓刑的条件,且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晓东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王 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黉陶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