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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沈斌与刘丽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斌,刘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沈斌,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刘丽锋,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沈斌与被执行人刘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30275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10000元,剩余债权数额20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丽锋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沈斌,因现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沈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红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