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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云梦县坤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昱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梦县坤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昱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坤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法定代表人:邹春林,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申请执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北昱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人骏,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坤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昱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和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申请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长标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陆玉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聂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