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港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海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158号被执行人:黄海阳,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海阳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海阳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但其未能自动履行。2016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海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