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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恢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胡青有与邓云树、林雪、邓雨清、张凤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122执恢340号邓云树:你(或你单位)与胡青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青友于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邓云树给付申请人胡青友借款118,789.21元及利息。利率按每年10,000.00元给付1,500.00元计算,利息从2010年1月28日开始至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3548.00元由原告负担874.00元,被告负担2674.00元,申请执行费1682.00元。开户银行: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农安支行户名:农安县人民法院账号:0710450011015200000452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