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何中伦、韩延胜威海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中伦,韩延胜威海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何中伦。被执行人:韩延胜威海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艺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