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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149号原告宋某,女,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李晟,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本县。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曾雪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