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149号原告宋某,女,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李晟,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本县。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曾雪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