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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崇与江苏恒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江苏恒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804号原告:李崇,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恒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萍,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崇与被告江苏恒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