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崇与江苏恒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江苏恒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804号原告:李崇,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恒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萍,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崇与被告江苏恒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