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381号胡风琴、吴海莲、刘爱玲、代立新、代立峰:本院执行的胡风琴等申请代立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代立新、代立峰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人民币895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