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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381号胡风琴、吴海莲、刘爱玲、代立新、代立峰:本院执行的胡风琴等申请代立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代立新、代立峰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人民币895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