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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邹淑娥,谭泽平,深圳市兴海洋印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邹淑娥,谭泽平,深圳市兴海洋印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2536号原告深圳市中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河东大厦A栋五层008号。法定代表人张铖金。委托代理人吴文燕,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淑娥,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谭泽平,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兴海洋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华路北112号兴海洋厂A栋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谭泽平。委托代理人陈观资,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哲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晔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