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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字第1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2)方清喜与浙江广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浙江广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12186号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星,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碧佳,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东部国际商务中心2幢1202室。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练良火,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姣娣,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浙江广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45元(已减半),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