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艳与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艳,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被执行人:李忠,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杨艳与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忠于(2015)大英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执行人杨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但执行人李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以(2016)川0923执2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李忠所有的位于大英县郪江中路莱茵河畔二期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忠的位于大英县郪江中路莱茵河畔二期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陈良贵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