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许云娣与孙中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云娣,孙中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许云娣,女,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孙中侠,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许云娣与被执行人孙中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铜茅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73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与2016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2、分别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于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中续名下的位于鼓楼区的房产一套。3、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4、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将被执行人孙中侠拉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于2016年5月13日以被执行人孙中侠拒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多次传唤、查找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均未果。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其他有效的信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但结果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措施,但仍未能全部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铜茅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蔺 珂执行员 徐强强执行员 邓 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斌 关注公众号“”